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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保荐的三家公司出现“一查就撤”的现象,某券商遭到上交所的警示,同时被要求进行内部追责。保荐机构在新股IPO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该券商遭遇警示毫无疑问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但个人以为,新股IPO过程中,频频出现“一查就撤”现象,显然不应该成为常态。
一家企业如果能够成功上市,背后意味着巨大的利益。不仅发行人获得了资本市场这个融资平台,其资产往往也会出现巨大的溢价。最重要的是,相关原始股东还拥有了股份套现与退出的机会。所有这一切,都是未上市企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此前市场上出现多起财务造假上市、欺诈发行等相关的案例,即使是在试点注册制的科创板,目前也发现两家企业是通过欺诈发行上市的。
防止相关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发行人蒙混过关,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既需要审核部门或注册部门把好最后一道关,也需要在事前、事中进行严格把关,而开展现场督导、现场检查则是事关严格把关的重要一环。因此,无论是现场督导还是现场检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尽管现场督导与现场检查对于把好企业的上市关具有重要作用,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却也出现“尴尬”的一幕。像现场检查需要在排队企业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拟上市企业,但现实案例中,某些被抽中的企业常常以撤回IPO申请来应对,以规避个中的检查。极端情形下,撤回率甚至高达80%,确实触目惊心。
一家拟上市企业如果在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中被发现问题,那么对于其IPO之旅将会产生严重影响。特别是,在“申报则担责”的背景下,如果存在欺诈发行或财务造假等重大问题,那么其今后的上市之路或被彻底关闭。而且,拟上市企业及相关高管、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多家拟上市企业出现“一查就撤”的根本原因。
拟上市企业“一查就撤”,本身就说明其对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心知肚明,但却抱着闯关的心态寻求IPO。然而,“带病闯关”为市场所不容。而且,一旦类似企业上市成功,既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也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
“一查就撤”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抽中企业主动撤单,一是保荐机构撤销保荐。此次遭上交所警示的券商,即是在上交所对3个项目发出《保荐业务现场督导通知书》后,实施现场督导前撤销了项目保荐。无论是哪一种撤单,显然都不能一“撤”了之。
个人以为,不让新股IPO“一查就撤”成为常态,需要采取针对性的举措。一方面,需要对发行人开展现场检查。撤单往往表明发行人存在某种或多方面的问题,对撤单的发行人开展现场检查,能够对其他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即使是撤单了,也难逃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的命运。在注册制全面铺开的状况下,有利于一个更加“透明”的发行人呈现在市场面前。
另一方面,有必要对保荐机构启动调查。在保荐过程中,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风险和问题的相关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充分,项目申报准备工作是否扎实等,都可以通过调查获得答案。
此外,对于保荐项目频频出现“一查就撤”现象的券商,有必要对其今后保荐的项目实施重点监控。保荐项目被“重点”对待,这对于保荐机构,甚至对于其他券商所产生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反过来有利于倒逼保荐机构更加勤勉尽责,把好企业上市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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